即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登記月份起,客戶用COMPASS VISA於淘寶網平台及天貓購物,可賺3%COMPASS Dollar回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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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淘寶網®平台及天貓3% COMPASS Dollar回贈」推廣,已包括0.4% COMPASS Dollar回贈 (「基本獎賞」)及額外2.6% COMPASS Dollar回贈(「額外獎賞」)。由成功登記月份起,每個適用信用卡戶口於推廣期內每曆月之首HK$1,000合資格交易可獲享額外獎賞。
2.淘宝网/淘寶網」、「Taobao」、「Taobao.com」、「天貓」、「Tmall」、「Tmall.hk」及其圖案為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商標並經授權下使用。
「淘寶網平台及天貓3% COMPASS Dollar回贈」推廣之條款及細則:
1.「淘寶網平台及天貓3% COMPASS Dollar回贈」推廣(「本推廣」)只適用於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銀行」)發出的DBS COMPASS VISA(「適用信用卡」)之主要持卡人(「持卡人」)參與。
2.推廣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推廣期」),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3.持卡人如欲參與本推廣,須於2018年1月9日早上9時(香港時間)至2018年12月31日晚上11時59分(香港時間)(時間以銀行網頁系統為準)(「登記期」),透過網頁https://cards.dbs.com.hk 或DBS Omni手機應用程式按下述步驟完成登記程序:
i.成功登記DBS Omni帳戶(已有DBS Omni帳戶的持卡人可跳過步驟i,直接按下述步驟ii開始登記程序);
ii.以適用信用卡成功登記參加本推廣,並須細閱及確認接受本推廣的條款及細則及按指示輸入所需資料。持卡人於成功登記後將獲發登記紀錄電郵及參考編號以供記錄及查詢之用。每張適用信用卡於登記期內只需登記一次。
4.如持卡人於2017 年12月31 日或之前,已憑適用信用卡成功登記「淘寶網平台及天貓3% COMPASS Dollar回贈」推廣,即由2018 年1 月份起開始自動參與本推廣。若持卡人未能於登記期內完成登記或所提供的資料不正確,將不符合資格參與本推廣。於成功登記後,所有登記資料將不可取消或更改。
5.由成功登記月份起,持卡人於推廣期內以適用信用卡於淘寶網平台(taobao.com)、天貓 (tmall.com / tmall.hk)及/或其手機應用程式 (「平台」)完成交易(「合資格交易」,定義見以下第6條條文),可獲得3% COMPASS Dollar回贈(「獎賞」),當中已包括0.4% COMPASS Dollar回贈,即原於COMPASS信用卡獎賞計劃下可獲贈的COMPASS Dollar(「基本獎賞」)及額外2.6% COMPASS Dollar回贈(「額外獎賞」)。
6.就本推廣而言,「合資格交易」乃指於指定平台的已誌賬的指定網上零售簽賬交易,及/或透過支付寶以適用信用卡簽賬。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交易將不屬於合資格交易:任何繳費賬項、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等的交易、購買及/或充值儲值卡或電子錢包的簽賬交易或銀行不時決定的其他類別之交易。所有合資格簽賬,以交易日期計算,必須於推廣期內完成。
7.每個適用信用卡戶口於推廣期內每曆月的首HK$1,000合資格交易方可獲享額外獎賞。
8.基本獎賞將於有關簽賬誌賬後直接存入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並顯示於月結單上。額外獎賞將於每曆月完結後3個月內直接存入合資格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並顯示於月結單上。
9.如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賬戶設有附屬卡,經該附屬卡完成的合資格交易將會併入主卡戶口內計算。
10.除特別註明外,本推廣不可與其他推廣折扣或優惠、現金券或會員優惠同時使用。獎賞不能轉讓,亦不可兌換現金、信貸額或其他貨品。
11.持卡人於本推廣獲得獎賞的資格,將由銀行按其紀錄全權酌情決定。如持卡人交易紀錄與銀行紀錄不符,銀行的紀錄將為決定性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12.持卡人必須保留任何簽賬的簽賬存根正本。如有爭議,銀行保留權利要求持卡人提供有關簽賬存根正本、其他文件或證據以作核實。已遞交的簽賬存根、文件及/或證據將不獲發還。如就任何簽賬,銀行的紀錄與持卡人的紀錄不符,概以銀行的紀錄為準。
13.持卡人不得濫用本推廣/違反本推廣的規定,否則銀行將在不作通知下從持卡人的戶口扣除折扣或回贈的價值及/或採取行動以追討有關金額。
14.本推廣只適用於推廣期至銀行發放獎賞期間,適用信用卡戶口信用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概由銀行全權酌情決定)之持卡人。銀行就持卡人獲得獎賞的資格可全權酌情決定。
15.平台之賣家及包裹代理服務商負責其商品的銷售、售後服務等事項。銀行及平台不參與該銷售及售後服務及不對客戶購買的任何有關賣家產品的品質、可用性、適用性、銷售手法或對包裹代理服務商未能成功提供轉發包裹服務而負責。
16.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17.銀行及有關商戶可以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更改或終止本推廣。銀行及有關商戶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8.如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