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搞到全球經濟大亂,香港當然亦不能倖免,不少香港人收入大受打擊,財政狀況大失預算,大企業裁員,中小企倒閉,商戶紛紛結業。債務問題往往令人生活陷入困境,但凡事總有解決辦法。倘若真的無力償還債項,申請破產也是選擇之一。雖然破產涉及一連串法律程序和責任,亦會令未來幾年的生活帶來不便,但只要多了解破產的規則,評估好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好心理狀況,申請破產可以幫各位渡過難關。
年 份 |
接 管 令 / 破 產 令 數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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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債 務 人 的呈 請 而 發 出 |
應 債 權 人 的呈 請 而 發 出 |
總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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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
9353 |
397 |
9750 |
2016 年 |
8532 |
387 |
8919 |
2017 年 |
7169 |
458 |
7627 |
2018 年 |
6664 |
482 |
7146 |
2019 年 |
7363 |
399 |
7762 |
2020 年 (截至10月) |
4506 |
244 |
4750 |
(資料來源:破產管理處)
根據《破產條例》,若債務人(即「債仔」)自覺無力償還債項,可主動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破產管理處資料顯示,2019 年內的破產呈請人類別中,93.46% 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呈請)。
另一方面,若債務人未能償還債務,被拖欠債項的債權人(即「債主」)一方,包括: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以破產令使債務人破產。
破產的目的,是要收集和變現債務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同時讓法庭調查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的原因,必要時更會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士。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
如對提交破產呈請書有疑惑,可向以下計劃所提供的律師尋求意見: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free.asp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tellaw/tel_law.asp
一般破產令以四年為期限,因此常被指「申請破產四年後又一條好漢」。然而,若債務人是第二次或以上申請破產時,其破產期限將為五年;而且如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債務人的破產期限最多可以是八年。破產人只要在破產期限內,遵守破產令及受託人的合理要求,期限界滿便會自動獲解除破產。
注意:破產人必須親身出席初次與受託人的會面,並在會面中向受託人提供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否則受託人有權向法院申請「不開始令」,令破產的有關期間暫緩開始,直至破產人已遵守不開始令的條款,讓受託人得以通知法院存檔,破產令的期限才正式開始計算。
不想背負破產之名?還有以下方法:
倘若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又不想申請破產,可與債權人商討還款協議,包括還款的條款和時間表。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簽訂一份正式的「個人自願安排」,並向法院提交。該協議一經法院批准,即對所有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採用具法律效力的「個人自願安排」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都有好處。
顧名思義,非正式的「個人自願安排」,並不屬於法庭受理的債務安排。好處是不具法律約束力,令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執行還款計劃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但缺點亦是因為缺乏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有機會放棄/拒絕執行有關安排。此外,如考慮選用非正式「個人自願安排」,建議先向香港的理財輔導機構尋求協助,評估自己的債務狀況,例如:
東華三院健康理財家庭輔導中心
http://fdcc.tungwahcsd.org/tc/
明愛向晴軒危機專線及教育中心
雖然破產對債務人帶來生活限制和影響,但終究是一個處理債項的出路。只要維持正面及積極心境,生活總有重回正軌的一天。
答:根據《破產條例》第91條,破產人士的破產案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除外)要以破產人的產業的名義,開立帳戶,並將其作為受託人而不時收取的款項存入該帳戶內。而當法庭正式向破產人士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士的所有財產 (本地及海外資產),包括其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會一直由其破產案受託人管理(即使解除破產令),直至破產人士的所有資產已分發給其債權人以及受託人獲解除職務為止。此外,破產人士亦不可在破產期間購買任何資產,如:房屋、汽車。
答:破產案受託人會評估破產人士的債項與收入情況,判斷破產人士須將收入的多少交予受託人,以償還給其債權人。當然,破產人士亦有權保留足夠的收入,以應付合理的家庭需要。
答: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定破產的成員在註冊計劃中的任何累算權益(來自強制性供款),須從該成員的財產中摒除。不過,在破產期間,如有任何款項須由破產人士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支付,破產案受託人有權為債權人的利益申索該財產。
答: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當局便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士,但破產人士仍可通過公務員事務局向行政長官提交申請,要求批准領取特惠金。如獲批准,破產案受託人將會評估破產人士的家庭合理需要,扣除後之結餘須交付破產案受託人管理。
答:不少破產人士都擔心公司僱主得知其破產背景,因此除非破產案受託人認為有需要接觸該破產人的僱主以作評估和調查,否則受託人不會接觸私營機構工作的破產人士的僱主。然而,如果破產人士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你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此外,破產對債務人往後的信用評級有影響,相關行業對此尤其敏感,例如:破產人士或許不能在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等行業工作。此外,破產人士亦不能再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而根據《銀行業條例》,如破產人士從事銀行工作,他們必須通知僱主。而其他行業人士,應查閱其僱傭合約或公司文件,了解該公司有沒有對破產/曾破產人士作出任何規定。
答:一般情況下,破產令不會要求破產人士的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債務,除非家庭成員曾為破產人士的債項簽署個人擔保,或有其他特殊情況。
答:根據《破產條例》,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就破產人士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中英文各一份)上刊登公告,並把破產人士的破產記錄載入登記冊,市民可繳費查閱。而且法例並無列明該記錄可從上述登記冊移除。
答:破產人除非有充份合理的原因,否則是不可乘搭的士的。破產人士亦不應出國旅遊,除非所有開支都不是由破產人士的財產和收入支付。
答:破產案受託人一般都不會容許破產人士為人壽保險供款。
答:破產人士不應借貸,如嘗試借貸亦要向貸款人表明自己的破產人身份,否則即屬違法。